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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25条“硬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检察官违规办案将追责

2020

/ 05/18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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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5月18日讯(记者 刘璐)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据了解,《办法》共25条,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或者其他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保证司法办案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苗生明认为,权力的扩大伴随办案廉政风险的增加,有必要从制度施行的初期阶段就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流程上规范、在风险上提示、在运行中监督,进一步明确办案权限,让检察官办案有规可循、有规必循、违规必究。

  苗生明介绍,“《办法》一方面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明确员额检察官办案权限,因地制宜制定、划分权力职责。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又明示了监督部门的职责职能,从内外部制约监督上着力,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检察官自身如何规避办案风险?《办法》明确对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对承办检察官履行职责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办法》中强调,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遇到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应当层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层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不能自行决定案件走向。如出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冲突;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十种案件情形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进行接触的,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内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办法》还规定,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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