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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2021

/ 02/2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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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件中,夫妻双方结婚五年,全职太太王女士在婚姻当中,承担了较多家庭生活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微博热搜。

  案件回顾

  全职太太离婚 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案例解读

  “家庭劳动补偿”根据何在?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补偿标准如何衡量?

  在《民法典》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即只能由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现今社会,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亦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

  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介绍,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网友热议

  5万太少VS这笔钱不该给

  关于这个问题,在@凤凰周刊发起的一项投票中,有42.5万网友进行投票,93%认为法院判的5万元“该给,而且应该给更多”。

微博投票截图

网友评论

  不过,也有一种声音质疑这笔补偿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网友认为,这个家庭的结构是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虽然这位全职太太在这段婚姻中承担了大部分家务,但她也享受了男方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家只是分工不同,何来补偿一说?

网友评论

  央视热评

  用法律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央视新闻客户端22日发文《热评丨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 用法律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文章评论:每一次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很多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样。如果婚姻存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会有怨言,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婚,付出较少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补偿,就是一种公平。用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维护这种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夫妻一起生活,重的是情,家务活谁多干点、谁少干点,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但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这是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原因。

  (大众网·海报新闻编辑 刘美显 综合新华社、中国之声微信公号、央视新闻、海报新闻、成都商报、中新网等相关报道)

责任编辑: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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