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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新闻 >国内新闻

调查丨股权“神秘失踪”江苏银行称已依约处置 律师:银行无权

2021

/ 09/1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于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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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江苏南通报道

  9月7日,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发布《股东300万原始股权“神秘失踪” 江苏银行暂未回应》新闻后,引发强烈反响。日前,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接受采访时回应,无法证明龚锡榕与世发公司关系,且原股份已被用作质押贷款,因后期未还款,银行已将股份处置。而对于银行说法,当事人龚锡榕表示极不认可,“贷款已还,银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律师对此也表示“银行无权处置”。

  江苏银行:无法确认龚锡榕与世发公司关系

  9月9日下午,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应约赶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进行采访。银行方面表示,无法确认龚锡榕与南通世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发公司)的关系,当时确认股东入股金额50万而非300万,因世发公司以股权质押贷款后到期未还,股权已被银行“处置”。

  江苏银行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龚锡榕与世发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们在工商没有查到,“因为股东不是他,世发公司法人代表也不是他。我们核实了一下,龚锡榕本人在我们银行里从来没有过股份。”

  对于股金数额问题,银行方面表示,1995年,世发公司在原南通城区信用社出资50万入股,到合作银行再到商业银行,确认入股金额为53万。

  银行方面称,1998年,世发公司持53万全部股份质押贷款,申请贷款本金50万,期限一年,月利率6.3525‰,后因贷款到期未还,按照协议约定,银行已经将该股份“处置了”。因此,“处置之后,世发公司没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更没有江苏银行的股份。”

  为证实股权数额,银行方面举证称,世发公司于2017年6月份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银行南通分行,诉讼请求为“申请法院判决确认其持有50万元的原始股”。

  “请求也是50万。最后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因为龚锡榕与世发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无法确认,崇川区人民法院按照撤回起诉处理。”银行方面称,“这个有法院裁定,2018年1月16日。从诉讼来看,不管他是否进行下去了,他自己认为的股份就是50万元。”

  银行方面表示,2021年8月份曾给世发公司明确回复:第一,曾经持有的股份,因为贷款未还,目前已不享有任何股份;第二,如果有证据,有出资凭证或受让股权协议,可凭这两个条件来主张股权;第三,股权争议按照信访协调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在采访提纲中列出的其他问题,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方面则并未做正面回应。

  世发公司:银行断章取义 提供数据实为造假

  而对于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的说法,龚锡榕并不认可,称银行方面是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并称“银行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与龚锡榕是否有关系?

  “主张还我合法股权的主体是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谁代表公司主张,看公司委托谁,谁受托谁就可以代表公司主张。”龚锡榕表示,自己不仅是世发公司股东,除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之外,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受公司委托,龚锡榕代表公司主张还我公司合法股权,完全合法。”

  9月10日,龚锡榕向记者提供一份世发公司的原始档案复印件,“经本公司研究,决定推荐龚锡荣(后改名为龚锡榕)、顾明强两同志为中外合资企业‘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的董事,龚锡荣同志拟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日期,1993年12月29日,资料盖章为“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原始股权到底是50万还是300万?

  龚锡榕解释,1995年,世发公司在原南通城区信用社入股金额为50万元,入股后并未拿过分红,因此资金数额持续积累。直到变更为南通市商业银行,各入股的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再经综合评估,确定各入股企业的基数、系数,此时,世发公司入股金额已积累至100万,折股系数3,因此认定入股金额300万。

  “我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审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3份认定等等,都有完善的法律依据。而银行提到的53万股权,这是偷换概念,是按照1.06 的系数计算,这样纯属捏造。这个数据与各信用社清产核算明显不符,那到底是谁在造假?这是显而易见的事。”龚锡榕称,银行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很难自圆其说。

  股权是否被贷款质押?

  龚锡榕表示,1998年8月28日,贷款是用300万元股权中的50万元贷款50万元,且质押清单写明权利金额50万元。“如按银行所说拿53万元股份质押贷款50万元,那质押清单中权利金额就应写明53万元才符合逻辑,可惜的是从未出现过53万元。”

  而世发公司起诉江苏银行南通分行返还股权,撤诉原因是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处境艰难,最后因缴不起诉讼费才无奈被法院裁定撤销。

  是否因还不上贷款股份被处置?

  龚锡榕表示,没有股权变更报工商备案的证明,没有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传票、凭证、帐册、抵销贷款及利息的会计凭证,如何来证明股权被“处置了”?如何处置的?股权给谁了?股权的钱又给谁了?财务上又是怎么消失的?“不能以无据的‘处置了’三个字就直接简单地掩盖股权,及入股后从未分红、及配股的红利一并被私分侵吞。”

  “按《公司法》规定股权未依法转让,没有法院的裁定书,银行单方无权处置任何股东的股权。不通知股东,不结算入股分红的红利、配股,银行不会算账吗?没有股东签字,银行私自处置股权,这不仅无效,而且涉嫌违法。”龚锡榕称。

  另据龚锡榕提供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一份裁定书显示,证明该笔贷款早已结清。“贷款根本不是股权抵销的,世发公司不欠银行一分钱。”龚锡榕称。

  据资料显示,通宏会检(2001)字第025号,南通市商业银行年检审计报告,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入股的城区信用社总额2570万元,占比20.61%,占应交资本比例验资100%,实际100%。该数据与1998年南通市商业银行上报江苏省工商的总额完全一致,且应交资本比例及实际均为100%。

  因此,龚锡榕表示,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权300万元,至2001年仍存在;另据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南通审计事务所于1998年8月7日出具的《对通审所(1997)153号的补充报告》中登记你公司入股金额300万元”。

  律师说法:股权与债券概念不同 银行无权处置

  针对该事件,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其刚发表了自己看法。

  在2019年4月8日,江苏省银保监局下发南通世发时装有限公司的《答复意见书》显示,“经了解,1998年原南通城市合作银行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更名为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更名过程中,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将原纳入组建南通城市合作银行的8家信用社的股东登记为南通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但由于部分股东经营不善已不具备银行股东资格,因此该行将部分股东登记到你公司名下。”

  对此,何其刚表示,所谓经营不善已不具备银行股东资格,是指1998年南通商业银行组建时,部分股东因无法达到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批的要求,而利用了世发公司的名头骗取了监管机构的审批。

  如果“该行将部分股东登记到你公司名下”,那么有三种情况:一是世发公司知情或认可该假登记,则世发公司是代持股;二是世发公司不予认可该假登记,是有关不能露面的股东利用世发公司名义的股东登记;三是假登记是子虚乌有,是南通商业银行内部侵吞世发公司股权之后无法应对调查编出的借口。

  “这三种情况未查明之前,银保监会作为银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履行的调查程序都不应视为结束。”何其刚表示。

  银行说到1998年这个公司以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因为没有还上,所以银行对股权进行的处理。何其刚表示,股权和债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股权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持的所有者份额,债券是债券持有人以债券票面所载的金额和条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享有的债权。

  (199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非因股东自行处置所持股权,银行或公司都不可以代行处置股东所持的股权。

  (1994)《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何其刚表示,1994年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和股东登记,其股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除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司法权力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股东的股权。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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