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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报丨最高检: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成为逃避法律制裁惯用伎俩

2021

/ 12/09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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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12月9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据了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七条所确立的精神,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要求返还涉案财产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付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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