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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鹦鹉案”争议背后:是否人工繁育成量刑重要考量

2022

/ 02/27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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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2019年,因为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太平洋鹦鹉11只,并被查获拥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其他种类鹦鹉36只,云南昆明人张冰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获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案引发社会与法律业界高度关注。

  2021年11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22年2月27日,海报新闻记者从张冰亲属一方了解到,因昆明中院二审中对张冰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刑法》法定刑以下进行了判刑,该案的判决需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目前最高法的核准判决尚未下达。

  近年来,多起涉保护动物“鹦鹉案”“蟾蜍案”频发,公众对于该类型案件第一印象是处罚极高。多名法律界律师也在关注此案,一名律师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加大对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处罚力度是近年来生态文明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行买卖是否同样适用“野生动物”这一概念,在法律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不过多部门也联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该类型案件要从“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

  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鹦鹉获刑12年

  2020年9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冰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张冰同买家通过微信联系后,在张冰家中以2000元的价格向买家出售了11只太平洋鹦鹉。司法鉴定显示,张冰出售的太平洋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保护物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判决书上显示,2019年4月22日,警方在被告人张冰昆明的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待售的鹦鹉208只。警方查获的208只鹦鹉中,有和尚鹦鹉4只、太阳锥尾鹦鹉3只、绿颊锥尾鹦鹉27只、灰头牡丹鹦鹉2只及其他不属于保护物种的鹦鹉172只。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张冰家中发现的和尚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及灰头牡丹鹦鹉均系列入CITES附录Ⅱ物种,加上早前售出的11只太平洋鹦鹉,张冰被警方确认共经手了47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鹦鹉。

  盘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了2019年事发时《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盘龙区法院同时认定张冰家中查获的鹦鹉尚未销售,构成了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张冰家属说,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想着的就是上诉。张冰在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表示,自己出售的被查获的208只鹦鹉和已经售出的11只鹦鹉虽然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均为人工繁殖鹦鹉,“购买、出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等同于野生动物加以保护”,张冰系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不能认识到出售人工养殖的鹦鹉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对张冰量刑过重,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请求二审法院对张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改判缓刑需最高法核准

  进入二审程序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一审时的公诉意见,认为盘龙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的刑罚“量刑适当”,建议维持一审判决。2021年11月8日,昆明中院经过书面审理后二审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张冰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改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判决书上显示,昆明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了张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7只的行为,确定了张冰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在量刑部分,昆明中院首先认定张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鉴于涉案鹦鹉已全部追回,未被用于非法放生或者食用等非法目的,亦未造成动物死亡和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且张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综合全案因素,本院决定依法对张冰在法定刑以下减两档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对一审法院盘龙区法院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进行了大幅度减刑改判。法律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昆明中院对于张冰改判缓刑,突破了张冰所涉及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实际上让被告人免于入监服刑,程序上也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内也较为罕见。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其实张冰案并非昆明市首例类似个案。2019年3月13日,刚刚大学毕业的韩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向河南商丘的刘某购买了绿颊锥尾鹦鹉25只、亚历山大鹦鹉2只准备贩卖,这27只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鹦鹉中有2只被韩某售出,随即案发。2020年3月9日,韩某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3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韩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韩某案经昆明中院二审后,法院认定,以韩某非法收购、出售的鹦鹉全部被追回,“未造成涉案动物伤亡,且韩某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由,撤销了原审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在法定刑以下改判为韩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1年9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中院的二审判决。

  是否人工繁育成量刑重要考量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深圳“王鹏鹦鹉案”开始,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因为饲养、收购、贩卖国家保护动物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有的案件当事人甚至被判处了十年以上较重刑罚,这些案件也因此被舆论高度关注,究其原因无非是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认为,买卖人工饲养的保护动物被判处的刑罚相较于部分情节恶劣的暴力犯罪,不能体现出法律公平公正。

  “这些年来朴素正义这个概念被屡屡提及,但朴素正义其实往往和立法本意相冲突”,四川某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李波(化名)表示,昆明中院对于张冰、韩某两人涉及大量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改判,并不是因为法院被部分“鹦鹉不值得保护”的言论所影响,而是基于涉案的鹦鹉均为人工繁殖、鹦鹉未被用于非法放生、食用等非法目的和没有造成动物死亡和疫情传播等方面考虑,“假设昆明两起案件中涉案的全部都是从自然环境中捕获的野生鹦鹉,如果能够认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法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是大概率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昆明中院合议庭在改判韩某非法买卖鹦鹉一案的判词中表示,因为涉案鹦鹉的人工繁育技术较为成熟,种群数量相对较大,已达到近危和低危的状态,所以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判刑。昆明中院的这一裁判理由,与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不谋而合”。

  2020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等多部门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8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解释公布后,全国多地检察院、法院在处理类似人工繁殖重点保护动物时多在法定刑以下进行了量刑。2021年12月,广东高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同样以“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鹦鹉的行为”为由,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了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经报最高法核准。2021年11月,徐州检方在处理三名被告人销售30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费氏鹦鹉的案件中 ,认为本可能判处重刑的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以绝对不起诉结案。

责编:刘美显

审核:冯世娟

责编:冯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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