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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新闻 >国内新闻

上海再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行为 “万吨果蔬滞销”等均属谣言

2022

/ 05/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于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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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上海报道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价格及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日前,再次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并针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福慧城餐饮店哄抬面类制品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上海市徐汇区福慧城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销售挂面等产品,4月13日以150元的价格购进面类制品30斤,在外卖平台上以3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10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吕某采取短斤缺两手段价格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吕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经营水果,按照整箱销售耙耙柑,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库存耙耙柑称重,标称重量为30斤,实际为27斤,箱子重达3.5斤。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标示商品的规格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胡某使用欺骗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胡某向两个居民小区推出“140鲜肉盲盒套餐6斤”的社区团购项目,并在团购商品价目信息中配有“鲜猪肉140元/6斤/份,盲盒配送”、“每份套餐三个随机品种共6斤,五花肉2斤、腿肉2斤、排骨2斤”等文字介绍和猪肉样品图片。团购成功的居民所收到的商品与团购页面价目信息中宣传的猪肉品种、部位严重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上海庄新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虚假宣传“万吨果蔬滞销”,已被立案查处!

  近日,网络上多处转载“万吨果蔬滞销”电子宣传页,内容为“上海**镇万吨新鲜果蔬面临滞销,请帮帮我!......”。

  经查,4月26日,当事人上海庄新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设计制作“万吨果蔬滞销”的电子宣传页,包含“万吨果蔬滞销,请帮帮我们!产地直发,疫情来势凶猛,万吨新鲜果蔬面临滞销,请帮帮我们!”等内容,并宣称有3种公益果蔬套餐可销售,包括公益蔬菜包A、公益水果包B 及公益水果包C。

  当事人将该电子宣传页在微信公众号及其自建的4个微信群内发布,群内人员身份主要为采购果蔬的买家等,后该宣传页被转发至各个市区小区团购群内。

  经核实,电子宣传页中发布的“万吨果蔬滞销”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目前区内蔬菜日上市量为673吨,甜瓜日上市量为25吨;其中,涉及该镇蔬菜日上市量为127吨,甜瓜日上市量为11.5吨,不存在滞销。海报中所述“万吨果蔬滞销”与实际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日前,针对该合作社虚假宣传行为,该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上海网络辟谣平台也对该不实宣传内容进行了辟谣。

  上海犇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当事人位于本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258、268号6幢东侧,主要生产速冻食品。

  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4月23日生产的精选级雪花烧烤片未经出厂检验即进行出厂销售,且未对2022年4月23日和2022年4月24日生产上述产品的生产关键环节进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市局执法总队拟给予当事人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汇康食品供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当事人位于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129弄3幢一层,主要生产速冻食品。

  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冻库存放有“带皮猪五花肉、猪小排块、调理猪大排片”等产品,产品包装标示的储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储存,该冷冻库温控显示为-4.5℃,不符合上述产品所标示的贮存条件。

  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局执法总队拟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港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当事人位于本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68号5幢,主要生产速冻食品。

  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至25日生产的菲力牛排、雪花羊羔肉片等多种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缺失,未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市局执法总队拟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位于闵行区梅陇镇景联路759号,主要生产糕点类产品。

  4月27日,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位于闵行区老虹井路100号的培训中心内接受社区团购订单,并从事糕点类产品生产和销售。该培训中心的地址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编:闫明清

审核:郑义风

责编:郑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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