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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首部电动车地方性法规拉住“脱缰马”

2020

/ 05/16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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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要年满16周岁;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行至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大省,电动自行车因经济便捷的属性深受广大群众喜爱。但违规驾驶、违规乱停乱放、随意丢弃废旧电池等情况屡禁不止,如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有效管理,成为城市综合治理中亟待治愈的痼疾。

  遏制伤亡

  安全头盔应当戴

  2019年6月23日16时许,盛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常熟市新安江路、庐山路路口闯红灯,与余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盛某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盛某闯红灯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该承担事故全责。因事故发生时,盛某未戴头盔,头部受伤比较严重,目前已花费15万元治疗费,还将面临后续治疗。

  据江苏交警部门近期对外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省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总体下降。但此类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比例仍然较高,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亡交通事故占全省事故总数的51.9%。其中,在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69%的人死于颅脑损伤。

  2020年3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江苏多家媒体就《条例》中涉及群众普遍利益的法条网上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是否要强制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等条款,获参与调研的1.6万余名网民过半数支持。

  “根据《条例》,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介绍,“但考虑到法规宣传普及、群众的认知接受需要一段时间等因素,对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提出,满16周岁才能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且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该使用安全座椅。快递、外卖等企业在配备安全头盔的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陈玉峰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江苏公安交警部门目前正在集中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各地交警部门通过执法直播,联合党政机关学校企业提出倡议将主动佩戴头盔纳入厂约校规,推行安全头盔“租借”“共享”模式等,提高安全头盔佩戴率。目前,在南京、苏州、南通、扬州等城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主动佩戴头盔的比例明显上升。

  闭环管理

  源头监管是关键

  江苏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年产超千万辆,占全国年产量的三分之一。市场需求大,行业发展迅速,有不少厂家生产的车辆并不符合国家标准,如何管好源头至关重要。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维修、通行、停放以及退出等多个阶段,链条长、环节多,要全面规范并形成闭环管理就要加强生产、销售、维修环节的源头管控,保证流入市场、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可靠。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工信、公安、生态、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并将各自领域内获取信息接入政务信息平台,相互通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应当委托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认证,及时将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还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且在销售场所公示获得强制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赵建阳介绍,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江苏省内销售。

  实践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两轮车,极易造成超速行驶、违规通行而引发交通事故,危害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

  为此,《条例》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加装车篷或车厢等行为,且电动自行车使用满10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旦违反将面临相应惩罚。

  《条例》还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此外,对不符合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新国标”的车辆,《条例》明确,在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严格管理

  为电动车立规矩

  “以往,交警路面执勤执法时,对一些驾驶电动自行车产生的违规行为主要以劝阻为主,《条例》的出台让执法有了依据。”陈玉峰说。

  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未登记,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据了解,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执行《条例》相关规定,将“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作为路面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对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将一律抄送所属企业。

  此外,若有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条例》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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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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