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社论:关键是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2006-04-19 07:00:55来源:SRC-132作者:

    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    人民日报4月19日社论:关键是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肩负重大使命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十一五”期间的环保工作,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环保任务,开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时期,经过各地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有所减缓,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产生,环境污染还在加剧,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仍然较多。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今后五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使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

    实现这个目标,要求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切实做好环保工作,真正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在于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三个转变”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措施,是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环保工作重要的指导方针,也是环保工作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战略性、方向性、历史性转变。我们一定要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全力推进转变进程。

    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缓解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同时,以大工程带动快治理,实行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

    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必须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力争在今后五年内取得明显成效。饮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必须作为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必须坚持机制体制创新,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要完善价格、财税、金融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用经济杠杆调控社会环境行为。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决不允许违法排污行为长期进行下去。

    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必须坚持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将环保考核情况与干部实绩分析评价直接挂钩,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让那些漠视环境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付出代价。

    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必须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社区都应从我做起,自觉参与环保活动。要在全社会普及环保意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事危则志远,情迫则思深。”未来15年,我国仍将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资源约束突出、环境压力加大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抓住环境保护工作难得的历史机遇,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坚决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突破资源、环境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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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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