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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造林”致富神话破灭

2006-06-02 09:35:5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相关报道。

      于恩赫被押上警车。   刘洪智 摄
  6月1日中午,携款外逃近两年的于恩赫被警方从沈阳押回济南。
  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4年11月18日期间,济南驰太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恩赫以托管造林的名义,狂骗30余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余万元。
  诈骗嫌犯沈阳落网
  1日中午1时30分许,从沈阳北开过来的1033次列车驶进济南火车站站台,历下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毛伟杰等快速向2号车厢跑去。一名背着手的高个男子在两名便衣男子的夹击下走下列车。
  “就是他。”随着毛伟杰的指令,经侦大队民警快速上前,接替了沈阳铁路公安民警,并为诈骗嫌犯更换了手铐。
  毛伟杰介绍,2004年10月14日于恩赫从济南携款潜逃。经侦大队立案侦查,2006年5月29日,于恩赫在沈阳准备乘坐火车时被铁路公安抓获。
  林地成了“摇钱树”
  于恩赫1964年出生在辽宁鞍山市。2004年7月22日,于恩赫与李婷婷合伙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5号院注册成立济南驰太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4日,租用泺源大街上的中银大厦26层办公,于恩赫为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
  于恩赫非法吸收存款的道具就是所谓从泗水、高唐等处买的林地。办案民警介绍,于恩赫每亩花1700元买来的林地,竟以每亩5400元卖给受骗群众,并且还要每年每亩收取100元的管护费。
  2004年10月9日开始,于恩赫以投资托管造林、7年总收益达50%至6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30余位群众签订林地林木转让合同和林木委托管护合同,最多的投入近20万元,250余万元进了于恩赫的腰包。
  各种伎俩迷惑群众
  通过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可以看到“驰太木业”行骗的手段。
  2005年5月11日,受害人张女士到历下经侦大队报案称,2004年10月份,她在某小区遇到了“驰太木业”宣传点。10月28日,她来到“驰太木业”位于中银大厦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王某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收益很高、风险很小,并说林地种植的是7年速生杨,如果投资的话收益率能达到60%至70%,投资合同签订后3到6个月为她办理林权证。张女士购买了“驰太木业”已经生长了3年的速生杨林地10亩,地点在高唐县,每亩5500元。一直等到报案,张女士也没有等来林权证。
  2004年10月27日,受害人代某来到“驰太木业”的一个会场。当时已经有四五十人在会场,共同听一个姓王的副总讲课。主要就是讲投资林木的合法性和投资的高回报、低风险。下午,公司的马某就带领他们赶到高唐县一速生杨基地查看。当天晚上,代某与“驰太木业”草签合同,购买了35亩林地。事后,代某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骗局,要求退款,但遭到蛮横拒绝。11月18日,公司消失后他在报纸上发现了一则小声明,声明“驰太木业”合作造林工作暂时结束,现进行林木管护工作,未拿到林权证的合作者听候通知。管护公司地址位于泗水泉林镇,并留下了泗水、高唐的几个联系电话。然而拨打高唐县“王经理”的电话得知,接电话的是高唐县清平镇某村的村委主任。村委主任向他讲述,“驰太木业”与村里接触过,但只是个意向,从未签过合同。
  托管造林谨防陷阱
  历下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毛伟杰称,托管造林在济南不止“驰太木业”一家。虽然目前只是“驰太木业”出现了卷款外逃的事情,但不能说明其他公司没有问题。
  据了解,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等,都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鼓励依法规范林权转让。但托管造林模式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托管和流转这两个重要环节要规范经营,规避风险。托管造林实际是一种期货,需要有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目前由于法律政策滞后,管理跟不上,很可能让某些人钻空子。
  特别需要提醒投资者,林权证只是公司或者个人林木或者林地所有或使用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林木的采伐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申报。
    ◆新闻链接
    托管造林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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