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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民营经济发展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去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放开投资领域 废除歧视政策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土地使用享受国民待遇

  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折价入股。

  新建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再放宽

  降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允许分期到位,限期补足。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职工超过50名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前期不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足。

  企业注册登记冠名条件再放宽

  凡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两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

  出口型科技型和改制企业注册登记条件放宽

  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以专利、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评估作价,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出国留学人员可凭出国护照和有关的验资证明作为企业股东。

  民营企业者可进城落户

  凡民营企业者在城市投资,且在该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城市落户。民营企业录(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地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可在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
  民营企业接收的国家计划内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在企业所在地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民营企业录(聘)用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已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社会保险的,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建立民企信用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都要拿出一定资金,并吸收社会资金,建立股份制和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 本报记者 滕敦斋 本报通讯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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