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办法
| 今天,省卫生厅向各市下发了《山东省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每个县(市)区设置50个综合监测点,其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2—3个。 |
2006-08-16 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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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9日讯(记者 王东)今天,省卫生厅向各市下发了《山东省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每个县(市)区设置50个综合监测点,其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2—3个。 《办法》中的综合监测点是指在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监测系统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各级各类基层卫生组织。《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等原则,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50个综合监测点。 《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发热门诊和留验站共设置10个综合监测点,其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2—3个,乡镇级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4—6个,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或省际间交通路口的留验站2—3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药店共设置10个综合监测点,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药店各2—3个;村级卫生室(或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共设置30个综合监测点,其中,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所辖的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3个。每个综合监测点应设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的专职或兼职报告员1—2名。 综合监测点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传染病病种,如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流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分为应急状态和常规状态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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