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活动的通告
2006-08-16 20:23:52
SRC-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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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 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活动。 现通告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法遵章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超限超载运 输。 二、坚决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 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全面治理车辆超限 超载。 三、全省境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大吨小标”车辆 和非法改装车辆通行。擅自上路行驶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责令予以 纠正,依法实施处罚。 四、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吨位和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和交通部门 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年度检验等手续。 五、“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1月30 日前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换发车辆行驶证。 六、车辆改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车辆改装业务。对未经 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按照国家关于查处无证照经营的规定予以 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 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 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加收5 倍以下的通行费。 八、仓储、运输企业以及负责转运的港口、码头,不得为货运车 辆超标准装载。否则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道路通行 和治安秩序,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 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本通告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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