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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社会新闻

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代价

2020

/ 11/27
来源:

湖北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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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弦

  因嫌污水处理费贵,竟用罐车偷排23车、880.4吨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参与荆州一家油脂企业偷排污的两家公司、4名个人,包括老板和开车司机,均被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名单,被索赔72.0438万元。

  这起全省赔付额最高、且首次经司法确认的赔偿案件,历时近1年。

  偷排污水重金属超标14.6倍

  去年10月1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家米业厂,有罐式货车通过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经现场执法和取样监测,其PH值为0.61,为强酸性,污水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且已涉嫌刑事犯罪。江陵县分局向江陵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10月16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定为江陵县“10·16”污染环境案。

  经公安部门查实,去年10月初,一家生产油脂的环保公司负责人易某某,因新上项目,嫌污水处理费太贵,想找私人渠道偷排。中间人邓某某很快与其达成协议,将该公司生产酸化油所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随后,邓某某联系并安排槽罐车司机陆某某,将该公司储存在应急池内的废水,运输至该县一家米业厂,通过该厂区雨水管网直接排放,经过雨水管网流入两湖渠。涉案嫌疑人共运输了废水23车,共计880.4吨。

  处罚之后再索赔

  对于这家环保公司故意损害环境的行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开出20万元行政罚单。今年1月2日,江陵县公安局也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该案。

  根据《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家环保公司,却蓄意破坏环境,实在可恨!”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兵介绍,行政处罚的范围有限,不足以起到严惩和警示教育作用,因此该局决定,在行政处罚后,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关企业和个人进入追偿名单,包括环保公司、米业厂、环保公司负责人易某某、米业厂负责人林某某、中间人邓某某和槽罐车司机陆某某。

  赔钱又坏形象 企业很后悔

  经鉴定机构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评估金额共计72.0438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58.0438万元。

  今年7月16日,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协议规定,涉案2家企业和4名个人共同赔付72.0438万元。11月1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以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该协议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

  目前,赔付的72.0438万元已到位。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法规科科长欧阳跃红介绍,通过自然界自我净化,本案的污染已消除,因此赔偿金额将用于荆州当地的污染修复。

  “代价惨痛,企业非常后悔。”欧阳跃红说,因贪便宜,这家环保公司铤而走险,选择偷排,企业形象严重受损。

  眼下,这家企业已改进生产工艺,对厂区内存在的跑冒滴漏隐患全面排查整改,并与正规公司签订协议,依法依规处理生产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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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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