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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裸聊案撤诉彰显法治精神
2007-04-25 16:38:0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据《法制日报》4月16日报道,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日前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2005年9月15日,北京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进行网络裸聊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后张某曾被北京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有值得思考的价值。

  首先来看看,何谓“裸聊”。网络视频聊天,是一种实时发送文本、图像和声音等信息的即时通讯方式,这种“面对面”的聊天方式自2003年在国内出现以来,很受青睐。所谓“裸聊”,是指将聊天者的身体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

  那么,“裸聊”一定违法吗?显而易见,“裸聊”之所以与违法犯罪沾上边,是因为裸聊者在进行视频聊天时,裸露了被公认不该裸露的身体某些私密部分,涉及了淫秽色情行为。但不能就把“裸聊”一概以“违法犯罪”而论。如果不从技术层面考虑,网络视频聊天本质上应该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通讯形式。就如写信、打电话一样,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如果是恋爱关系,或者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一对一的裸聊,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如果仅仅因为裸聊而被视为违法,那么性质上类似于前些年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事件”,是不妥的。

  当然,前述假设的情况属于“裸聊”的特例。就张某案来说,她“用视频与多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其进行色情活动的定性毋庸置疑。但据报道,张某被起诉到法院以后,检察机关仍没有放弃探讨和研究,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为此案还专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研究才撤回起诉。张某之所以不被定罪起诉,主要还是法律方面存在问题。首先,裸聊者之间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因为空间的阻隔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淫乱活动”相去甚远,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其次,裸聊也不能被认定为通常理解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在线裸聊因为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不可再现的那些视频信息很难被鉴定为淫秽物品。

  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能否定罪要靠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说话。北京市检察机关经过慎重考虑,将案件撤诉是合适的选择。要想以刑法的严厉手段打击遏止当前包括“裸聊”等在内的网络色情活动,有关部门应结合当今网络生活的特点赶紧修缮法律,完善对网络违法犯罪形式的刑事法律违法性认定,让有关刑事处罚“有法可依”。

  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所彰显出的法治精神,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4月12日,公安部等十部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需要提醒的是,这项打击行动中也要注意对一些网络行为甄别其“合法”与“违法”的性质,更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在打击的同时反而落入“破坏法治”的窠臼。依法打击遭遇的尴尬,也只能首先从解决“有法可依”入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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