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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案撤诉击中法律软肋
2007-04-25 16:59:00 作者: 来源:
  网络,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然而,网上色情信息,却像毒品一样吞噬着青少年的心灵。据新华网4月19日报道,公安部初步统计,在被抓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近80%的人因受网络色情诱惑而犯罪。

  在我国的1.37亿网民中,有2300万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有46%的未成年人经常光顾色情网站,一些青少年因沉迷于网络色情,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裸聊,作为一种网络色情活动也被列入打击的范围,但如何依法将其定罪,成为关注焦点。

  近日,包括本报在内的全国媒体报道,因法院难以定罪,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以检察机关撤诉告终,又一次将一个法律问题摆上尴尬位置。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李某在家上网,登录名为“开心就好”的视频网络聊天室,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北京警方发现。起初,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将她提起公诉,但经反复研究后,检察机关在今年2月份撤回起诉。

  检方介绍,当初批捕李某,是因她对自己在家中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网上“裸聊”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网上“裸聊”有可能教唆未成年人性犯罪。此外,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因网上“裸聊”诱发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虽然此案撤诉,但是如何处理和对待网络裸聊,成为热议的话题。有媒体评论认为,撤诉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践行;文章认为,撤诉彰显了法治精神。

  然而,裸聊案撤诉后的4月12日,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展开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全国上下集中整治网络色情,还干净的网络环境于青少年,一片热盼之势。

  一边是裸聊难以定罪而撤诉,一边是全国范围内得到拥护的打击行动,究竟该如何看待网络裸聊,本报法治沙龙进行了探讨。尽管观点有异,但有一点相同——裸聊案撤诉说明目前法律规定的滞后,击中了法律的软肋:若想以刑法的严厉手段打击、遏止当前包括“裸聊”等在内的网络色情活动,应尽快完善法律,让刑事处罚“有法可依”。交锋1:裸体是不是淫秽物品

  唐用强认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傅达庆和周永强则认为,如果认定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物品是指一种无生命属性的东西,但“裸聊”中,聊天双方用有生命的身体现场表演,不是对淫秽物品的传播,因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品。因此,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将“裸聊”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不恰当的。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该项罪名的要求。

  闫锋称,在“裸聊”中,人的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已经变成了一个视频图像。从表演者本身来说,展示的是自己的身体,但传播给对方时却已经是一个视频图像,对方看到的也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天者本人的身体,因此,符合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

  何桐雨认为,即使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一个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数量的问题,根据《解释》,要构成此款罪,得有传播的具体数量,否则无法将其定罪量刑,而当前网络条件下,如何确定传播数量,从证据上来说也比较困难。交锋2 :个人淫秽表演犯不犯罪

  傅达庆认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的行为。裸聊时有的虽然有淫秽动作,但由于裸聊人是自己在“表演”,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构成。

  闫峰表示,个人参与裸聊,同时还找他人一起参与,这就是一种组织行为,符合刑法中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

  何桐雨提出,设立组织淫秽表演罪,打击的对象是组织者,而不是参与淫秽表演的个人。裸聊中的个人进行淫秽表演,身份应界定为淫秽表演者,而不是参与者,因此,他们不应构成犯罪。

  余波反对说,组织淫秽表演罪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裸聊者如李某,通过找他人参与裸聊,而获得往站管理权限的提升,这也是一种营利,应算作组织概念的一种。交锋3 :该用道德还是法律调整

  傅达庆认为,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秘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违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吴焰说,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放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裸聊或其他色情活动的网站或个人,对于裸聊参与者,则最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行政处罚,就像对待卖淫嫖娼一样。如果立法上将裸聊入罪,则可能是在帮文化行政机关、学校和家长行使相关的监管责任,毕竟上网的地方只有那么几种,若各方面尽职守则,青少年不会被骚扰到。

  闫锋则认为,对于“裸聊”中的参与者来说,自娱自乐并不是目的,他们的主观目的是“传播”,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传播。因此,为了保护多数人,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这种行为。赞同此观点的唐用强也认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公权力介入,用法律来规范裸聊等行为,因此应尽快从立法上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案件

  ■2005年9月

  杭州余杭警方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刑事拘留一名非营利性裸聊男子。

  ■2005年10月

  江苏盐城一男子在家上网,通过视频与他人裸聊,被警方抓获,涉嫌淫秽色情表演,被治安处罚3000元。

  ■2005年11月

  福建首例裸聊案一审宣判,许昌胜等6人利用网络,通过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等非法获利80多万元,主犯许昌胜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余5人分获10年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9月

  上海市警方破获一起视频裸聊案,被召集进行裸聊表演的10多名女子受到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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