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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好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
2007-11-11 11:19:00 作者: 大众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


  代表选出后,并不意味换届选举工作的完成,而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继续。只有成功地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国家机关后才算圆满结束。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除例行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外,还有人事选举任务,由于换届后新代表比较多,对有关法律规定和议事程序不熟悉,因此,要严格依法开好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任务很重。

  (一)关于换届后第一次人大会议召开的时间

  为了保证按期换届,保证按时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那么,应如何认定“选举完成”的时间呢?就直接选举而言,一般应当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即代表选举全部完成(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选举日完成选举外)后的两个月内。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一般是统一的,如果不统一,则应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选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和另行选举中,没有选足应选名额的,未选满的名额需要重新选举,但重新选举的时间不能作为选举完成的时间。因为重新选举可以在本次选举中进行,也可以在以后进行,时间跨度可能会比较大。

  (二)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

  代表当选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乡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分别对代表的当选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至于审查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结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确定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确认。

  (三)关于坚持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既是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原则,也是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里对正职选举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2)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3)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实行差额选举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迈出的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1980年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中国共产党章程》也强调了这一点。自党的十三大以来,党的中央委员会成员都是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的。差额选举经党中央提出,在党内实行的同时,又在国家政权机关的选举中广泛实行。1979重新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1982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当时在实践中,多数实行的是差额预选、等额选举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坚持和贯彻差额选举,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预选后仍然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明确规定提名人要按应选人数提名候选人。可见,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一直坚持并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则。在选举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使选民或者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便于选民或者代表进行比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第二,实行差额选举,给选举注入了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的弊端。第三,实行差额选举,对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缺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第四,实行差额选举,还有利于推进干部管理工作,更好地选拔干部。因此,要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坚持差额选举。

编辑: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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