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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2006-10-27 16:00:57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关键词: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 民心工程 历史任务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也是这次全会文件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马克思曾设想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和谐社会模式,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表述,都是指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模式,指明了社会和谐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
  今天,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但是,这种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进步的,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追求的价值目标,又是持续推进、不断实现的历史过程。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紧密联系起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这是一个新论断,也是文件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我们党确立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把中国逐步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具有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提法:“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在全面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党的基本路线,其中明确提出了党的奋斗目标:“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此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政治报告均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奋斗目标沿用下来。这次全会《决定》把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由“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一步充实调整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是对党的基本路线的丰富和发展。
  就“小社会”而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一方面,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为社会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另一方面,社会建设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大体对应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当我们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拓展为四位一体并对奋斗目标作了相应充实调整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小社会”)就成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实际生活中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就“大社会”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建设这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而且要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仅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而且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民族凝聚力,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准。可以说,构建和谐,是引导人们通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的明亮灯塔。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党的四中全会上一经提出,立即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这次《决定》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充分表明它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体现党心民心的“民心工程”。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依据体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成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带来巨大动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正是基于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和问题,中央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并且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体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是《决定》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是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过程,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决定》中关于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收入分配,规范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等,都是让人民得到实实在在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举措。
  再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体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完成这一历史任务,需要经过若干代人的艰苦努力,实现若干个阶段性目标,逐步走向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高度和谐的理想社会。这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决定》坚持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相统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作长期历史任务来谋划,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来部署,确定了到二○二○年的阶段性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社会更加充满活力,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一目标振奋人心,催人奋进,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现阶段的共同愿望和美好追求。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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