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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界委员呼吁出台妇女法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

2006-08-31 10:49:22 SRC-995
   
 
   一份关于《尽快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的建议,被妇联界委员提到了今年的两会上。它的出现,缘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

    2005年12月1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一件当时令妇女界为之振奋的大事。然而在法律施行后的这段日子里,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们发现现实与他们的期待还有相当的距离。

    李莹是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她直接参与代理的北京女模特性骚扰案在2005年8月29日起诉,当时被称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京城第一起性骚扰案。李莹说,“在案件中,女模特受到性骚扰与该模特学校疏于管理有相当大的关系。当事人希望能够追究学校的责任。但案件最后以被告方主动提出和解,双方达成一致而告终。对单位责任的追究也就不了了之。”李莹律师表示,在职场性骚扰问题上预防更胜于治理。因而以法律形式规定单位有接受投诉并制止、预防性骚扰的责任会极有效地预防性骚扰的发生。她希望有关部门在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配套法规时能够将单位责任写进去。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条款,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但同时,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也提出必须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法律概念、裁量标准,才有助于司法审判。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另一起性骚扰案是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该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刚刚写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内容后,首次以“性骚扰”为由立案。2006年2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起诉。李莹律师认为,这件案子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立法中并没有具体明确到底什么是性骚扰,因而审判机关有自己的理解,同时律师也无从下手展开诉讼。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如,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但截止到目前,尚无任何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部门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是各个相关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这些依据,所谓国家采取措施往往流于形式。以李莹律师为代表的这种诉求在今年的两会上得到了关注。在政协妇联界委员们的这份建议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和程序规则,保障妇女群众行使诉讼权利和依法审判工作的进行。并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将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职责和任务落实到位。  (记者 蔡敏)

  编辑: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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