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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回顾)提高当庭宣判率 杜绝不定期宣判

2006-08-31 10:49:37 SRC-132
   
 
   “从目前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的比例很低,这很容易让当事人误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和河南省人大副主任张以祥等12人提交建议,呼吁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率。建议称:“近几年社会反映强烈的‘黑箱操作’、审判不公等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宣判时间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但实际上,全国各地人民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告知诉讼当事人“本案定期(或择期)宣判”,并不给出定期宣判的准确日期,对案件的最终宣判往往在庭审后一个不确定的、相当长的时间之后。

    张汉英等代表认为:“这种宣判既不属于当庭宣判,也不属于定期宣判,事实上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期宣判。”

    据了解,不定期宣判问题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越是基层越严重。其危害性有:一是直接损害司法效率,使得当事人深陷诉累、不能及时投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二是间接损害司法公正,给案外因素干扰法院审理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开庭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大相径庭。

    张汉英等代表认为,不定期宣判也不利于历练法官队伍,妨碍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定期宣判使得法官成为仅仅记录问题的“书记员”、执行领导意图的“传声筒”,而丧失职责意识和约束,一旦出了问题,却又将责任推与曾经表态的领导,妨碍了法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正常实施。

    代表们建议:依法充实合议庭的审判权力,除个别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依法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外,其他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应依法交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行使,取消法院内部各级行政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性做法,行政领导只对内部行政管理行使职权,案件的审理则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独立负责。

    “依法提倡或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当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将当庭宣判率和审理质量作为对法官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代表们建议,加强审理时限监控,坚决杜绝超越法定审理时限的现象,

    张汉英认为,要提高当庭宣判率就必须加强法官业务培训,使之有能力对案件独立做出判决,经培训不能取得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应该被淘汰。(记者潘志贤)

  编辑: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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