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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产权房”走出灰色地带
2008-03-04 09:2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董卿 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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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多位于城乡接合部,由于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因而成本低,价格比商品房低得多。
  现实情况:
  青岛市新市民王小姐在青岛工作5年了,今年决定在青岛买一套新房。上周,她在李村一家房屋中介看到一处今年年底即将销售的新楼盘,每平方米的售价为3100元。王小姐觉得捡了个大便宜,立即选购了其中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并与中介签订了一份房产认购合同,交了4000元押金。可之后她才发现,这处新楼居然办不下房产证,换句话说,她买了一套“小产权房”。
  有关监测数据显示,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仅涉及到村镇住宅的就有50多亿平方米。仅北京一地,小产权房总量占到了市场在售楼盘总量的近两成。
  记者发现,首批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员成分复杂,有本村农民、外村农民,有城市居民,甚至还有非本市市民。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巨大风险,诸如不能按揭,没有完整产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实上,对小产权房的各种潜在风险,绝大部分购房者也都了解。但由于“大产权房”价格太高,于是,小产权房成为除商品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
  委员建议:
  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所所长郭松海委员建议:小产权房的处理,必须在真正理解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各种情况,采取十分审慎做法,全面、综合地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完成,单一政策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使用强迫手段“一刀切”。
  郭松海认为,对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罚款,保障耕地这根底线不能破。“小产权房”违规开发严重的地方,往往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权力人有着某些利害关系,也与主管部门执法不及时、不严格相关,或涉及到腐败问题。因此,应实行问责制,面对新的土地违法形式,应该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并增加“破坏土地资源罪”这样的法律条款;对违规购买村民住宅的客户应追缴非法收益,并作出应有的经济处罚;对占用耕地在建的“小产权房”该拆的拆,该停的停!
  “把原农村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住房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开发出售的商品房补办手续,予以合法化,或许可以给已经买了‘小产权房’的居民吃一颗定心丸。”郭松海说,“此类住房可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因为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城市里买不起高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可对他们进行核准身份,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从而合法获得国家的房屋产权证。”
  郭松海认为,解决小产权房的根本是要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提供法制保障。他说:“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就为农村建设用地合法建设提供了依据。”
  “这是一个如何转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标志着中国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与此相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及其管理,也应突破城乡壁垒。应依据《宪法》原则,总结广东、成都、重庆、上海等地的试点经验,逐步建立起集体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规体系,为处置‘小产权房’所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法制保障,成功地让‘小产权房’走出灰色地带。”

  □记者 汤序民 报道
  3月3日,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住鲁全国政协委员们成为各媒体争相采访的对象。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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