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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给灾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
2008-05-29 09:57:00 作者: 来源:红网

    当我们从废墟中站起准备重建家园的时候,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已经灭失的房屋,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地毁了,人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5月27日《法制日报》)

    灾区百废待兴,由于地震的影响,一些重灾区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干扰,一些灾区出现了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现象。因此,目前对于灾区的法律救济重点在打击这些违法犯罪,也就是说主要提供的是刑法上的救济,比如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就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趁灾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地震灾害地区社会秩序的通告》。

    然而,对于灾区来说,法律救济远远不止于打击违法犯罪,更要顾及因地形、地貌的变化,财产的遗失,人员的伤亡,引发的对人们物权、债权等的处置和保护以及各种利益在人们之间的重新调整。比如地震引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银行存贷款的问题,无主物和遗失物的问题,意外灭失标的物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孤儿的收养问题等等。这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问题,其牵涉面之广、性质之复杂,比刑法上的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

    给灾区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济,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因为灾害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变更一些无法在灾区适用的法律条款,救济灾民的权利。在这方面,银监会做出了榜样。5月23日,银监会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类似的问题其实还很多,比如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国家另建新城时,是否可以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的人们使用呢?

    面对着灾区大量的遗失物、无主物,国家也应当组织临时机构来专门负责收集,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寻找失主以及对要求归还的公民进行甄别,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区群众的财产损失。银行对于已经失踪或者死亡的储户,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来寻找他们的继承人。类似的,比如城市小区的房屋倒塌,原土地上使用权如何归属和重新登记,也需要有房地产部门来进行管理和处置。

    司法机关面对着灾害造成的新情况以及灾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也应当尽快提供简便和周全的司法服务。许多灾民已经一无所有,他们无力缴纳诉讼费,司法机关应当考虑为他们减免诉讼费;面对着大量的诉讼,司法应当利用简易程序等多种方式,尽快审理案件;一些灾民交通不便,司法机关不妨采取巡回法庭等形式,就地办案,帮助灾民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

    律师、法学教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也应当行动起来。目前,在灾区已经进入了大批志愿者,包括医生、工程师,也包括心理辅导专家,但是法律工作者的身影却很少见。其实,在灾区,灾区群众不仅需要物质帮忙,不仅需要心理辅导,也同样需要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灾区,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进入同样大有用武之地,可以为灾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解决纠纷,送去法治的温暖。

    总之,法律的救济应当与重建的物质同时到达灾区,送到灾区群众的身边。

编辑: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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