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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不安全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2008-05-12 15:2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食品安全法草案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买到不安全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草案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草案指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众可以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生产经营食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草案指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包装、储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草案指出,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经营掺假食品最高罚款20倍

  草案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编辑: 肖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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