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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领航共和国命运之舟
2008-06-16 09:10:00 作者: 来源:红网

  有人说,她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也有人说,她是“法律中的法律”;还有人说,她是“法律的母亲”,除了她之外的所有其他法律,都是其分娩产生的“子法”。

  这位“法律的母亲”,就是具有至高无上法律地位、被毛泽东称为“总章程和根本大法”的宪法。

  庄严的现行宪法,一万余字,字字千钧。

  同现行宪法具有同样效力的,还有其四个修正案,共有31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对现行宪法进行四次修改,每一次都折射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艰辛求索,每一次都体现出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尹中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我们仿佛可以聆听到共和国不断前行的脚步声。”

共和国宪政之路:曲折艰辛又悲壮豪迈

  回望共和国59年的历史长河,曾先后出现过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宪法始终伴随着共和国前进的脚步,既因胜利洋溢出喜悦的笑容,也因挫折流淌过委屈的泪水。”尹中卿动情地说,共和国的宪政建设虽历经风雨仍勇往直前,曲折艰辛而又悲壮豪迈。

  当今世界各国,立国必先制宪。

  在中华大地即将改朝换代的1949年9月,为新中国成立做必要准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这部共7章60条的《共同纲领》,具有约法或临时宪法的性质,初步构建起新中国的宪政框架,成为共和国宪政建设的起点。

  五年后,初始运作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要任务就是制定宪法。

  1954年9月15日,一个金秋的下午。出席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以无计名投票方式,通过了此前草案已经全民广泛讨论的宪法。

  这部由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的宪法,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正式宪法,共4章106条,所确立的基本国家制度和主要社会规则,至今仍在有效运行。

  但是,共和国的宪政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在“文化大革命”将要结束的1975年,又产生了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只有4章30条,不但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而且规定由“革委会”取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将检察机关的职权改由公安机关行使,由人民公社取代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甚至将许多极“左”口号写入宪法。

  正因为这部宪法有着深深的“文革”烙印,夹杂着许多“左”的错误,具有严重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其颁布实施时间不足三年零两个月后,又产生了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也是一部过渡性宪法。”尹中卿介绍,这部宪法尽管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但由于十年浩劫的影响仍在,“左”的痕迹依然随处可见。

1982年宪法:经典的立法大手笔

  虽然春秋只有两度,但走上改革开放之路的中国,变化却已胜过千年。

  1980年,百废待兴的中国又一次走到了修改宪法的十字路口。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尹中卿介绍,这次会议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着重提出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修宪工作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此时,已年近八旬的中国法制主要奠基人彭真,又一次承担起中央交付的重任———主持宪法修改工作。

  经过三个月的深入调研,彭真提出了他对修宪的意见:宪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研究外国的经验教训;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继承并发展1954年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能够幸运地见证1954年宪法出台并亲身参加1982年宪法制定的专家并不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就是这样一位幸运者。

  如今,许崇德教授已是耄耋之年。1954年制定宪法时,“才20多岁、还是个小青年”的许崇德,刚从人民大学法律系读完研究生留校,就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1980年,年过半百的许崇德又一次参加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这一次,他的责任更重大———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参与宪法的草拟。

  “彭真主持修改宪法时,还没有一个成文的东西。”许崇德回忆,首先要研究框架,大家集体起草。

  彭真经常会就宪法草案的内容提很具体的问题,有时候,许崇德等专家都答不上来。

  “外国的地方议会一般由多少人组成?”彭真问。

  “彭真可能是想参考一下其他国家议会的规模。”许崇德事后回忆,“我们在学校研究外国法学,主要是一般的观点和理论,只知道别的国家议会怎么操作。要想知道他们议会的规模,必须要去查资料。”

  “现行宪法中许多关于民主法治的基本制度,是在彭真坚持下写进去的。”许崇德说。

  1954年宪法中有“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删去了这一条。

  “彭真坚持要在宪法中写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许崇德介绍。

  当时,与国家、民族一同历经沧桑的彭真,在千百次焦灼与思虑后,明确地提出,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彭真也很重视。”许崇德介绍,彭真亲身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迫害。“文革”中,动不动就把人关起来,戴高帽子、游街、坐喷气式飞机,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所以1982年宪法总结了“文革”的教训,写进了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等内容。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35个国家的宪法深入地比较研究,四个月的全民讨论,8次的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讨论,五次共25天的修宪委员会会议,几十部修改的稿本,两年零三个月的修改过程,这些都是当时中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郑重程度的证明。

  正因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1982年12月4日,出席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3040名代表,以3037票赞成、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共和国历史上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

  “新宪法确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尹中卿介绍,这部宪法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对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并对“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进行原则规定,为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有专家评论:1982年宪法,是中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政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它使共和国和中华民族的命运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历史性转变,堪称共和国恢复法制以来最为经典的立法大手笔。

1988年:开创修改现行宪法的先河

  1982年宪法虽然是“一部好宪法”,但共和国立宪之路还要继续开拓、勇往直前。

  尽管从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出发,保持宪法的长期稳定是不可忽视的立法原则,但这种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决不能以根本大法滞后于时代变化和客观需要为代价。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总体上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当保持稳定。”尹中卿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也是必要的。

  社会实践是宪法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必然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处于一个大变革时代的中国,在拥抱一个又一个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时,一定要将崭新的理论成果、思想元素和制度创新不断注入到国家根本大法之中。

  “宪法同样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尹中卿说。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会议提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其中最突出的是强调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十三大之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修宪提上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日程。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共两条:

  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此之前,投机倒把几乎是挂在个体和私营经济头上的法律枷锁。凡想低进高出、搞活物资流通的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是投机倒把,扰乱经济秩序,轻则罚没钱款,重则收监下狱。

  宪法的这次修改,解开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头上的枷锁,使他们从被遗忘的角落走到阳光下。私营经济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历史地看,1988年宪法修正案奠定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地位,其认可和保护私营经济的精神对以后的立法和经济生活发生了深远影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说,在1954年宪法中,私营经济是被允许存在的,这主要是为了完成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完全否定了非公经济的存在。1982年宪法,也仅允许个体经济存在。所以说,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在经济史和法治史上具有绝对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一宪法修正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还有,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由此揭开新的一页。

  此前,土地一直是真正的“无价之宝”———只能无偿、无限期使用。改革开放初期,深圳、上海、广州等地陆续突破这一禁区,开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探索。但改革者们同时也面临着违宪的巨大法律风险。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仅仅17个字,却使土地使用权改革得以继续深化,并最终在全国推开。

  另外,这一宪法修正案,也开创了现行宪法通过修正案进行部分修改的先河。

编辑: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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