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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过问赃钱来源 反洗钱:看紧国家的钱袋子

2006-08-31 10:57:14 SRC-606
   
 

    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俞光远认为,不必过问赃钱是哪种犯罪得来的

    近些年来,随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组织犯罪、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严重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洗钱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预防监控的法律制度及其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反洗钱法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这次进行反洗钱法的初次审议,一般情况下常委会对一个法律要审议三次,每次审议中间间隔一个月。一审是4月,二审是6月,三审是8月,如果常委会委员对这个法律草案审议中没出现重大分歧,可望8月第三审后付诸表决通过。

    据《检察日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北京大学特聘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先生做客正义网,与网友就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

    让外逃贪官无处藏身

    俞光远说,制定反洗钱法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等问题,刑法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也有明显不足,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反洗钱法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主体构成和核心内容,制定反洗钱法,不仅可以弥补现有预防监控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有力地促进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且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并通过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加大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加强反洗钱、反恐的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重点盯贪贿等犯罪所得

    反洗钱法第二条中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有一个“等”字;但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6种,没有“等”字。

    那么,是否两部法律规定不一样?对于这个问题,俞光远解释称,现在的国际趋势是要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所以要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因为上游犯罪的范围越广,它下游洗钱的范围就越广,所以打击的范围和力度就越大。通过加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范围,可以加大对上游犯罪预防和打击的范围和力度,所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要求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这是很有道理的。

    俞光远说,根据有关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起草反洗钱法时,我们把几个最主要的严重犯罪列举出来,后面加一个“等”字作为一个兜底性概括,即凡是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要加以打击。所以,反洗钱法关于洗钱上游犯罪应该加上“等犯罪”,这既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基本要求。

    在实践当中相关部门该怎样掌握这个“等”字,会不会造成执法困难?俞光远强调,凡是以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在反洗钱法预防和打击的范围之内,不需要问这钱是哪种犯罪来的。如果必须要弄清楚哪种所得来源于哪种犯罪,才能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的话,那么预防和打击洗钱就非常困难,不可能一开始就弄清他这个赃钱是通过何种犯罪得来的,究竟是走私得来的,还是毒品得来的,或者是其他犯罪得来的。加一个“等”字后,相关机构就不需要确定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只要确定是犯罪行为,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都可以打击,这样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也便于实践部门的具体操作。(尚晓宇 孟澍菲)

    什么是洗钱?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完)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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