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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官员“下海”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经商

2006-08-31 10:57:03 SRC-132
   
 

    新华网杭州12月5日电(记者余靖静)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经商。浙江省日前出台《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对辞职对象、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业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进行规范。

    近年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下海”,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推动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官员“下海”,一个问题也凸现出来:“下海”官员是否会利用曾经掌握过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

    根据这一《规定》,在浙江并非所有领导干部都能“下海”。《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规定》甚至对官员“下海”作出了明确的从业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官员如违规“下海”,本人和接收单位将一起受罚:有关部门将没收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其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定》对辞职手续也作了严格要求:首先,干部本人必须要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去向等情况,并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审核、谈话,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还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下海”同时还保留工资福利待遇的官员,《规定》念起了“紧箍咒”,明确提出:“退休后3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以更好地跟踪检查官员离职后的去向及行为。(完)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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