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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职人员大办丧事要受处分

2006-08-31 10:57:02 SRC-660
   
 

    从今年1月1日起,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有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将受到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在内的行政处分。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念起了紧箍咒。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规定》所指的公职人员,均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警告:本人参与操办的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过:在火葬区内,毁林造坟、占用耕地和林地,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修建活人墓或家族墓;在火葬区从事土葬用品生产和经营销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大过:在火葬区内,参与偷运尸体违法土葬;为应当火葬的死亡直系亲属进行土葬;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人格;为应当火化的死者提供土葬用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降级或撤职: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人员进行围攻、殴打,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并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规定》特别强调:领导干部或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服务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者,给予表彰奖励。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公职人员在殡葬改革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春城晚报 朱咏梅)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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