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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2008-01-10 17:05:00 作者: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参与,我国文化产业得以迅速发展,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着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诸多问题,如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待遇不平等,难以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经营的许多环节还存在着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等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调整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解放文化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拉动内需,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多元化多渠道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抓紧制订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已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门槛,搞好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关心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施行的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五、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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