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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成诉王海名誉侵权纠纷案 看法院一审 辨是非曲直
2003-04-28 00:00:00 作者:赵恒 

  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该报记者的采访文章,即《“幽灵”线缆厂家大连现形》,据该报记者报道,“津成”和“柳青”两个电线电缆厂家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在《南方周末》记者调查时,王海曾积极参与并向大连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由此引发了今年年初的“王海大连打假事件”,成为当时全国新闻关注的热点。随后,津成在大连的销售中心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在大连起诉了《南方周末》所在的“南方日报社”及王海,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70多万元。8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海和南方日报社败诉。

  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第16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幽灵” 线缆厂家大连现形》的报道(以下简称“幽文”),该文章以“‘越假的东西反而越真’,该报记者与王海调查,揭示了两家电线电缆厂在大连‘劣币驱逐良币’的离奇现象……”为导言,引出全文,文中描述了大连市黄河路的两家最为风光的销售门市,其一即为“津成电线电缆集团大连销售中心”。而王海则以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大连伪劣线缆泛滥状况调查报告。《南方周末》把津成电线电缆大连销售中心的住所地“黄河路86号”指为销售伪劣线缆产品的场所,并把其悬挂着各种荣誉牌匾的门面照片刊登在该文的题下。

  津成电线电缆大连销售中心于1995年6月9日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成立,是任丘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电线电缆。津成电线电缆大连销售中心发现《南方周末》的报道后非常愤怒,认为其文章报道失实,遂向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起诉,要求《南方周末》所属的南方日报社及王海、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南方日报社及王海则认为报道属实,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津成电线电缆集团大连销售中心确实存在售假的现象,因此津成的指控是错误的,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其对南方日报社及王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

  津成电线电缆集团大连销售中心在法庭审理中诉称,《“幽灵”线缆厂家大连现形》一文的报道严重失实,其行为已给其声誉及经济效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津成电线电缆大连销售中心要求南方日报社及王海、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30万元。

  被告南方日报社和王海则辩称,“幽文”只是说明任丘和天津两家生产公司存在的问题,原告津成电线电缆大连销售中心只是津成电线电缆集团大连销售中心代理商,故应由该生产厂家主张权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至于“幽文”,是实事求是的报道,原告实际上确实是一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所以并不存在侵权;因而原告应向南方日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743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及其企业法人的声誉均受法律保护。被告南方日报社在其子报《南方周末》刊登的“幽文”及题下照片,直指原告经营场所为“幽灵”现形地,把原告描述成销售伪劣线缆产品的企业,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侵犯了原告作为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幽文”系由被告王海参与调查形成,并以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出了调查报告,对“幽文”失实内容负有直接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犯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王海、被告南方日报社提出反诉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南方日报社、王海、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方周末》上公开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3万元;立案费由原告承担1000元、南方日报社承担1000元、王海及其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元。

  一审判决过后,南方日报社及王海不服,提出上诉。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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