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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闻侵权还是恶意诈骗?
2003-04-28 00:00:00 作者:郑十凝 

1999年2月1日,《法制日报》以《富豪公司诈骗多家企业应被查处》为题,报道了该报记者张和平的“记者来信”。该文记叙了记者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一些情况,主要内容是∶1990年,上海富豪公司以一个2万多平方米的商品楼项目,却与7家企业签订了共达4万多平方米的“联建”、“参建”协议,远远超过其项目本身的面积,并从这7家企业手中获得巨额定金和前期款项。可6年过去了,该楼才建到原设计的三分之一。该文还披露富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永富曾有伪造公章的丑行等。文章最后写到∶凡此种种,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富豪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诈骗,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几家受害单位大声呼吁,像这样的害群之马应当铲除,以净化上海的经济秩序和透支环境。1999年11月17日,《法制日报》刊登续篇,记叙的是与富豪公司签订“联建”、“参建”协议的企业受骗遭到损失的情节。

  2000年7月,富豪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范永富,一纸诉状将《法制日报》及该报撰写文章的记者张和平告上法庭,认为该报上述两篇文章写到范永富诈骗企业、伪造公章等等,多处失实,并在文章中运用了“招摇过市”等侮辱性词语,对富豪公司和范永富本人构成侵权。范永富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富豪公司及范永富经济、精神损失1万元。

  2000年8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六里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范永富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法制日报》的文章报道富豪公司诈骗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他人有罪,而富豪公司、范永富本人并未被法院宣判犯有诈骗罪,《法制日报》以“诈骗”二字为标题,实属侵权。

  《法制日报》代理律师认为∶什么是诈骗?法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大量的证据证明,原告明知自己仅有2万多平方米的开发能力,却与多家或个人签订联建、参建面积4万多平方米的协议,远远超出自己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制日报》的文章仅是认为原告“一女多嫁”是一种诈骗行为,并没有给原告定罪,这既是对原告这一行为的舆论监督,也是对司法部门的建议。

  因时间关系,庭审尚未进行法庭辩论即告休庭。最终宣判,尚待时日。

  据了解,富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数年前的一起“一女多嫁”案,在上海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此前范永富曾将浦东社会发展局告到了法庭,与政府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一、二审范永富均败诉。1997年范永富告社会发展局,称原告与被告为合作建造“八运会”使用的棒球场,签订了协议,原告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工程款4000万元,正当工程全面展开之时,被告突然停止我对外签订协议的权力。社会发展局的领导讲述的实情是∶1995年6月,社发局与范永富签订了“八运会”棒球场建设的协议,并批给范除棒球场建设100亩地之外的50亩地,开发商品楼,用商品楼出售、出借的资金建设棒球场。合同中规定,社发局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到位,范永富负责落实全部资金2.5亿元。范接到项目后瞒着社发局用同一块土地与四家单位签订共同开发协议,收取6000多万元。“八运会”1997年10月召开,但到1996年10月,棒球场的工程还没动,居民没动迁一户,房屋没拆掉一间。范称未筹到钱,于是社发局又替范担保在银行贷款1000万元做启动资金,但工程还是没动。眼看着“八运会”就要开幕,社发局只好接手筹措资金,赶在开幕之前把场馆建成。这就是范永富告社发局的原因。

富豪公司因“一女多嫁”打了一系列官司,其“融资”方式是否合法,是

否违法,是否犯罪,有关部门若能查清楚,那么《法制日报》记者是否侵权也

就不言自明。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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