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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应增强证据意识
2002-11-12 00:00:00 作者:高文俭 

记者、编辑由于职业技能及知识层次水平的原因,已成为法律意识相对较高的社会群体。但是,毋庸讳言,记者、编辑的证据意识还相当淡薄。没有证据意识,法律意识还是不够完整的。记者、编辑们往往以为,不打官司是用不着考虑证据的,证据是律师们的事。其实,新闻报道由于时效性很强,采写时间紧迫,再加上一些被报道对象的各种人为因素,报道之后发生一些纠纷是难以避免的。遇到纠纷,解决纠纷就成为不可回避的事情。当然,解决纠纷,未必都得对簿公堂;但任何纠纷的解决,必然需要双方以各自的证据材料作为权衡利弊的基础条件,不论是谈判、协商,还是诉讼。

笔者试举实践中几个普通的实例,来分析一下发生在新闻工作者身边的证据问题。

实例一:报社在某局机关的特约通讯员发来新闻报道稿一篇,报社记者、编辑没有作翔实调查核实,仅仅简单作了编辑处理后,即与发表见报。事后,被报道人指控报道失实。某局出于逃避责任原因不给报社出具相应供稿证明;而记者、编辑又没有完整保留通讯员的原稿,更无从得到某局机关的签署盖章的授权文件,难以以新闻特许权为由提起免责辩解,导致纠纷中被动。

实例二:记者发表一篇批评性报道,时间相隔近两年时,被报道人起诉指控记者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而此时记者手中相关报道的采访资料早已不知去向,甚至想不起事情的前因后果,被采访人也是无从查找了,应诉工作自然非常被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被报道人往往利用此规定玩一个“时间游戏”,打报社一个措手不及。记者对文章底稿、采访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全不够,成为此类事件新闻单位的一个致命伤。

实例三:夫妻二人发生离奇婚变,男方主动找到记者提供个人生活信息,并口头同意发表相关二人故事的文章。文章公之于众,而女方则指控记者文章侵犯其隐私权;而提供信息的男方又拒绝作证,并否认曾同意发表文章。最终报社败诉。此实例中,记者的“病根”在于,其一,未经他人本人同意,发表涉及其隐私的文章,实属违法;其二,口头同意或授权毛病多多,若其事后反悔,则记者落入毫无凭据的地步,此类授权还是书面的正式一点为好。

实例四:报社某记者外出采访时,途中目击一起事故。记者便临时起意,马上写了一篇稿子发给报社发表。后来事故当事人提起诉讼。记者由于认为事件是自己当场目击的,并没有采访其他在场的人员,也没有采访事故当事人,结果导致稿子原本叙述真实却又无从证实的尴尬局面。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报社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比较被动甚至败诉,新闻工作者自身的证据意识淡薄难辞其咎。

记者、编辑要提高证据意识,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新闻报道叙述事实时一定要客观真实,要有相关的可靠材料予以佐证。这些材料包括采访笔录、相关录音、照片或录像等。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要用事实来说话。采访时的“事实”,需要由相关的材料来证实,这些就是发生纠纷时用来说理的证据。记者、编辑出稿前,一定要清醒地问一下自己,这篇稿子是否经得起推敲,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充分。切忌调查不扎实,便凭空想象,主观捏造,或夸大其词,好大喜功,只逞一时之快,不求文章真实。

二、对相关的材料要有证据保全意识,就是把相关证据材料保护好。比如,文章底稿要备份、存储,以备不时之需。采访笔录,录音材料或照片、磁盘信息要郑重保存。与文章相关的其他的材料证据都要收集起来,保存好。

此类工作如果记者或编辑本人实施起来有困难,可以安排专门部门或人员来负责管理。

三、要注意文章材料的合法性。首先,形式上要合法。比如,采访笔录,一定要有被采访人的签字或盖章,被采访单位的盖章签署,以保证采访内容的合法有效。其次,内容上要合法。报道文章中不得有违法内容,比如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除非本人书面同意以外,文章不得叙述;文章不得对被报道对象有恶意侮辱、诽谤内容等。再次,方法上要合法。法律不允许用违法的方法来收集或取得相关材料。比如进行偷录、偷拍时,要考虑避免出现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

编辑: 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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