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

2014年06月10日 13:20作者:刘云菲来源:大众网聊城

9日,记者从聊城市人社局了解到,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报聊城6月9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任之晓) 9日,记者从聊城市人社局了解到,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聊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37元,与2013年的2814元相比,提高323元,增幅11.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5级伤残22个月,6级18个月,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参加工伤保险且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欠费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另外,记者了解到,2014年,聊城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待遇将提高至557922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为188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比上年度的508184元提高了49738元,增幅为9.78%。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一次性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待遇执行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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