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退休老人再上岗 请了几天假“无端”被辞退

2014年07月04日 14:10作者:甘倩茹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滕州市西岗镇63岁的退休人员李先生,为了发挥余热再上岗,并且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后因李先生身体不适请假几天在上班时被辞退,李先生到司法所维权时被告知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本报枣庄7月3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高敏敏) 近日,滕州市西岗镇63岁的退休人员李先生,为了发挥余热再上岗,并且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后因李先生身体不适请假几天在上班时被辞退,李先生到司法所维权时被告知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李先生今年63岁,从矿上退休后却不愿赋闲在家,想着再找份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突然退休带来的不适感,还可以多领份工资减轻儿女负担。一年前,李先生终于在某企业找了份看大门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报酬为800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李先生觉得虽然工资不高,但很轻松,于是高兴的“再就业”。

  近日,李先生因为身体不适请了几天假,当他恢复健康再去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辞退。这个消息让李先生感到不解:自己和公司有书面协议,并且只是请假几天,公司怎么可以随便解约呢?他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便到西岗镇司法所咨询该如何维权。

  工作人员了解原委后,向李先生解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是聘用协议,即“劳务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李先生表示当初签协议时,自己交了500元押金,并且公司还欠一个月工资。对此,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双方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他们之间签订了协议,可以根据协议主张权利,由于未约定违约责任,所以企业只需补发拖欠工资、退还押金即可,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经过调解,李先生如愿拿回押金和工资。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一字之差,但是性质相差很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的矛盾也随之增多,和用工单位之间却不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此外,两者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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