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一市民违规出租经适房被罚 监督电话公布

2014年07月11日 13:14作者:张冬梅来源:齐鲁晚报

10日,记者了解到,近期滕州市住房办和房管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发布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本报枣庄7月10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肖锋 张芳) 10日,记者了解到,近期滕州市住房办和房管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发布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安康花园3-1103室房主张某被查实有租赁行为,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

  据滕州市住房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7月1日开始,滕州市住房办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安康花园3-1103经济房违规出租,且有人在某网站违规发布出租经济房的信息。他们接到举报后,就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最终查实安康花园3-1103室房主张某将此房以每年5000元价格出租给宋某,且有租赁协议为证。张某承认这一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7月8日张某缴纳了罚金。而对于市民举报的该网站的租房信息,因没有行成租赁事实,对3户违规发布出租信息的房主进行了警告,勒令其撤销信息,并把他们列为重点巡查对象。 

  据了解,此次联合执法组共检查了39家中介机构,1家网站,重点检查了6家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发现有1家网站违规代理安康花园出租中介业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联合执法组当即要求清理撤除了违规信息,并书面告知滕州市保障性住房的界定范围、政策规定和整改通知。“如果市民发现有人违规出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市民可拨打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5572647。我们会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市民的权利。”滕州市住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关链接:

  记者了解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满五年后,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或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马震

本文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