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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正式启动 网络交易纳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新华网上海6月30日电(记者 高少华)从7月1日起,网店实名制将正式启动,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专家表示,网店实名制的实施旨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在我国网购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要看到,目前实现网店实名制这一美好愿景的难点在于核实实名登记相关手续的规范性、保证交易各环节的可溯性以及落实相关配套法规公开性,这些难题仍需在实施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网店实名制”保障买家利益

  中国网络交易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9年12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已经达1.75万家,预计2010年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将超过2.5万家。咨询机构易观国际发布的《2010年第1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第1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59.7亿元,环比增长18.7%,同比增长101.7%。

  在网络交易规模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国内网购行业长期以来却面临着诚信“瓶颈”的考验,时有发生的假货、欺诈等现象严重制约着网民对网上购物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正是为治愈这一痼疾,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店实名制”。办法规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针对网店实名制的出台实施,上海市信息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马海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法规旨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这将在我国网购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以预见,伴随法规的出台实施,网购经营者的行为将得到规范,消费纠纷将会减少,网购环境将得到改善。”

  易观国际分析师陈寿送认为,从长远来看,实名制有利于保障网购用户的利益。由于实名制从制度上约束经营主体,可以在源头上保障用户的切身利益。

  市场将迎来全面规范化管理

  在国家工商总局要求7月1日实施网店实名制的基础上,商务部29日也对外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提出要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方盈芝表示,《指导意见》体现了商务部对加快网络购物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视,对网店进行个人实名注册,适时进行工商登记,说明了网络购物将迎来市场的全面规范化管理,可以更好地规避网购风险,完善消费者维权体系。

  其实,我国C2C(个人对个人模式)市场一些大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之前就一直在实行实名制。比如在淘宝网上开店,就一定要先经过“三方实名认证”,卖家在销售商品前,必须通过上传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到网银和公安部的系统来“验明正身”。

  “从2003年至今,如淘宝网交易平台已经实行实名制,但淘宝多年的尝试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方盈芝举例指出,根据淘宝网的规定,个人账号一旦和身份证绑定、发生了商品上传和出售后,账号和身份证就不能注销。比如一家两人合伙的网店,当时注册登记身份证的合伙人如果退出,该合伙人就无法自己重新开店,因为之前网店的信息无法注销。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则显得更加完善。“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个人信息不仅要登记核实,还要实时更新,这就解决了此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方盈芝称。

  在陈寿送看来,随着网店实名制的实施,对大的网上零售平台来说,监管将提高卖家进入平台的门槛,但是影响甚微。对于中小卖家,网店实名本身没有太大的影响。

  “监管对于C2C的影响会大于B2C,加速B2C(企业对个人模式)成长的速度。B2C将成为中国网上零售市场未来最主要的模式,现有的淘宝C2C一家独大的局面或将被打破。”陈寿送指出。

  实现愿景的难点仍待细则辅助

  根据商务部29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为实现这一发展目标,网店实名制的推广实施显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专家指出,在现有环境下,推行实名制也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仍需要更多细则的辅助。

  “实现这一美好愿景的难点在于核实实名登记相关手续的规范性、保证交易各环节的可溯性以及落实相关配套法规的公开性。”马海湧强调。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向记者指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暴露出大量矛盾和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进行立法规范的尝试,这是应该肯定的。但具体到这个规范来说,它吸收了京沪等地电子商务地方立法的经验和教训,试图通过实名制、电子合同的规范等制度建设,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

  “规范的有些措施是地方立法经过检验和论证比较可行的,有些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刘春泉说。规范对电子商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关规定,则是目前急需的,对于广大消费者明确投诉的主管行政机关有重要意义,对于电子商务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除此之外,业界目前还普遍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卖家担忧网店“实名制”是为征收税费打基础。对此,陈寿送认为,税务本身不仅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同样是监管市场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保证网上零售市场整体健康的发展,其融入整体流通领域是必然的结果,而随后则面临着公平竞争的市场整体环境问题。因此,收不收税不是质的问题,而是量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收和收多收少的问题。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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