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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也查歌曲排行榜?
2003-07-21 12:00:00

  因涉嫌涉歌手歌曲推广贪污案件,英皇娱乐集团主席杨受成及其他21名娱乐界人士已被廉政公署拘捕。

  看完这篇报道,我很诧异,因为像类似这种花钱上排行榜的例子在我们内地也不少见

,最多属于行业不正之风。香港廉政公署何以如此小题大做,竟扣上“贪污”的帽子?何况,在内地的司法解释中,“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这次香港廉政公署调查的22人中,有广播公司的高级行政人员、娱乐业主席、副总裁、董事、职员、歌手,好像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公职人员。难道香港对“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定义和我们内地不同?又或者这次廉政公署的“舞影”行动弄错了?后来查了查资料,这才发现原来这里面还真的是有公职人员。报道中所称的“一家广播公司的两名高级行政人员”便是公职人员。

  据香港现时的《防止贿赂条例》,香港三大电视台及三大电台均属公共机构,其雇员同属“公职人员”,所受监管远比私人机构严格,倘任何人向他们提供任何利益以助歌手争取奖项,即等同“贿赂公职人员”。

  看到这里,我不禁叹服于香港法律条款的细致入微,同时联想到我们内地的法律,假如也有类似的条款,查办起社会的一些腐败丑恶现象,岂不是也可以得心应手?而不会出现法官频频抱怨法律存在太多盲点的尴尬局面了。去年的龚建平黑哨案,从发生到今年1月29日一审判决差不多历时一年时间,其间还多次引起法律界的纷争,很多专家认为龚建平没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因为作为裁判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最多只能勉强以商业罪案来定论。假如我们的法律早早的规定了裁判员也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争论也丝毫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且法律也可以及早介入此事,而不会拖延至今年才以“受贿罪”判处其10年徒刑。不仅如此,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完全还可以扩大化,一些涉及公共事业、公共利益的机构和部门的人员都可以算作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此规定,那么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以及传媒业中的有偿新闻等老大难问题解决起来是不是也更为方便了呢?

  也许有人会反驳道,这么多行业的人员都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岂不会导致国家机构臃肿,加重纳税人负担?其实大可不必有此担心,我们法律完全可以规定只给予他们“国家工作人员”的等同资格,而不给予或低限度的给予他们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显然并不影响他们现有的生活质量,只是以法律形式增加了对他们从业道德的监督,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香港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内地借鉴的。      

编辑:l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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