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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807路夜班公交车长放走持刀行凶乘客成被告

2010-12-08 10:04:00    作者:   来源:大河网  

杜松涛认为:事发后,公交车长不仅没报警,反而打开车门放走小偷。公交公司应为此事承担责任。为讨说法,杜松涛将郑州市公共交通运输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其各项费用共120351元。9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郑州市民杜松涛乘807路夜班车回家途中,见一男子欲行窃便上前制止,该男子恼羞成怒,抽出刀对着他一阵乱砍,致其多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杜松涛认为:事发后,公交车长不仅没报警,反而打开车门放走小偷。公交公司应为此事承担责任。为讨说法,杜松涛将郑州市公共交通运输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其各项费用共120351元。9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事件回放:公交车上乘客被砍伤

  2009年12月16日晚,杜松涛乘坐车牌号为豫A39507的Y807路公交车回家。晚10时许,杜松涛看到一个2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把手悄悄伸到一女子的口袋内,就挤上前去,拍拍该男子的肩膀,警示其别偷东西。该男子回头看了看他,这时因为车晃动,杜踩到了对方的脚。结果,对方大骂,并从随身背着的袋子中拉出一个一尺多长的砍刀,对着杜的头猛砍下来。砍到第三刀时,杜伸手去挡,手掌也被砍开。

  杜松涛说,他受伤后在解放军153中心医院住院31天,花去巨额医疗费,另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他为了治病四处借钱,背上了巨额债务,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乘客:起诉公交公司,索赔12万余元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杜松涛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治安、刑事案件;公交公司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否承担杜松涛全部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辩论。

  杜松涛认为,他在公交车上,为制止小偷行窃、保护他人的财产而使自己受到侵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当晚10时许,原告与小偷发生争执,公交车长本应采取包括报警在内的措施,来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公交车长却继续将车行驶至伏牛路岗坡路站牌时,打开车门将小偷放走,完全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当晚10时许发生受伤事件,到11时02分120急救车出车,在长达一个小时许的时间中,由于公交车长无所作为,使原告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也给公安机关取证侦破案件带来难度。另外郑州市有部分公交车安装了摄像头,说明被告意识到在公交车上可能会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但夜班车807上却未安装摄像头,致使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原告无法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综上,被告负有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351元。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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