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2010专题汇总>315专题>相关报道

法官披露忽悠上帝手法

年年“3·15”,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却从不见减少。在消费维权中,消费者该怎样与商家“斗法”?本报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推出“315维权大讲堂”第四期,从法官的审判工作中,用以下案例揭秘商家侵权的“潜规则”(本栏目联系邮箱:nanfangjizhe@163.com)。

●消费陷阱

1“金丝美容”变毁容

2005年9月19日,杨女士在广州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99号新华新之肤美容中心,花了近4万元购买了“MILSDY蜜蕾蒂美容产品”。这家美容中心的老板刘某随后将收取杨女士的钱转给了广东圣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圣煌公司”为杨女士进行了美容手术。

2005年11月24日,杨女士感觉手术失败进行交涉,对方称手术之初的不适为正常反应,观察6个月后再予解决。然而,此事一拖就是一年,杨女士面部几乎毁容,再找这家美容中心和“圣煌公司”算账时,两家都搬家了。后来,杨女士终于找到了刘某,但其竟称此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不能算过了诉讼时效,而且,根据2006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在《关于依法查处无证产品“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的通知》中称,目前国家未曾审批过“金丝美容”类产品。市场上许多“金丝美容”不过是场大骗局,那些进货9元的人造纤维素经过虚假宣传,卖价就达几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金丝”属于无证产品,根本无法保障人体健康。故刘某和杨女士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刘某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赔偿杨女士的“金丝植入款”39200元。

●消费陷阱

2商家促销不兑现承诺

2007年7月,广东苏宁公司到处派发宣传单,宣称“凡空调节期间在苏宁购任意挂机均加赠可口可乐一扎(6听);凡7:00PM后购买空调顾客苏宁一律加返30元打车费。”罗先生手拿这张宣传单,在广州苏宁天河店买了两台空调,但店方却不肯兑现上述承诺。原来,宣传单的背面还有非常小的一行字,注明“特价机/惊爆机不参加任何活动”。店方以罗先生买的是特价机为由予以拒绝。罗先生认为这是消费欺诈,要求店方赠可口可乐4扎及返还打车费6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宁促销宣称的内容应认定为对消费者的要约。其小字注明的内容与前文的条款明显存在矛盾,宣传单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中相互矛盾的上述条款,依法应采用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本案被告)的解释。因此,判决罗先生胜诉。

●消费陷阱

3索赔遭遇“免赔条款”

市民崔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公司花3300余元购买了车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2007年9月,崔某的车被盗。但是保险公司于2008年4月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崔某的车事发时“没有年检”,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免赔。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中虽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可以免责”,但该条款没有明确什么是“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主张的情形是“车辆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消费者认为是指经检验不符合上路条件,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应被扣车的情形。而“车辆未按时年检”可以补办手续,并不会发生上述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的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表述内容并不明确。因为车辆“检验”可分为车主自检、4S店的检测和年检时行政部门指定检测所的检测;“按规定”也可分为按生产厂家规定、按4S店规定和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而这个条款既是格式条款,又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根据上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在出现对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按歧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被告)的解释规则去解释,并不对条款加以类推、扩张或补充,以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判罗先生胜诉,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陶云江

请您留言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