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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收餐具费属侵权行为

    □记者 王佳声  通讯员 冯京凯  王  冰 报道

    本报济南3月15日讯 今天,包括济南、青岛在内的 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发出《 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明确表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都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近年来,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虽然费用不多,却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不满。对此,消协维权联盟在《公开信》中明确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 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 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消协维权联盟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消协维权联盟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他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都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据了解,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日前发布的3·15 典型案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并承担诉讼费一案,为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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