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1-09-09 13:29:00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医疗保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 信息内容 信息安全
[提要]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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