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读本

2011-08-31 18:44:00     作者:    来源: 中国文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传播视听 CN 互联网接入
[提要]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网络安全法律知识

  二、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三、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四、网络侵权法律知识

  五、网络犯罪法律知识

  六、网络管理法律知识

  七、网络法律纠纷的解决   

* * * * 内 容 如 下 * * * *

  一、网络安全法律知识

  (一)应重点掌握的法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施行)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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