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

2017-09-28 12:33:06来源:山东政事作者:

  9月28日,大众日报受权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2017年7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产权保护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解决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依然存在;平等保护私有产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经济活动中歧视私有产权甚至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增强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发挥产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规范调节等功能,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二、准确把握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坚持共同参与原则。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着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抓紧解决当前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又要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三、全面落实保护产权的各项制度

  (一)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落实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规规定,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二)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1.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3.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1.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2.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3.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四)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1.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4.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五)严格执行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严格落实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2.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四、严格依法保护各类产权

  (一)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1.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3.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保护城乡居民私有财产权

  1.根据国家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3.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全方位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1.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根据国家部署,实行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使侵权人付出更高的侵权代价。

  2.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

  3.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4.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5.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和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1.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2.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3.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五、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建立省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任务,会同参与单位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产权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来源:大众日报·山东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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