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政府全额负担医疗费用

2017-11-23 13:40:00来源:闪电新闻作者:

  记者从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出台。办法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内容。其中提到,特困人员医疗费用由政府全额保障。

  办法明确,济南市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应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其至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接受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区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根据办法,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 一般可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供养金发放 

  此外,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本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区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机构,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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