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约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与设区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设区的市分管负责同志:
1.1个季度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辖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同时被列为省重点关注县的;
6.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设区的市主要负责同志: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约谈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对县(市、区)约谈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县督导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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