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发文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解决四个“怎么办”

2014-12-17 15:54:00来源:大众网 作者: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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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实施意见》解决了山东省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的问题,是我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大众网济南12月17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实施意见》解决了山东省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怎么转的问题,是我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窦玉明介绍,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通过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解决债务“怎么借”的问题。按照国务院要求,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对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明确市县政府举借债务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测算确定;县(市、区)债务限额由市政府在省级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其中省直管县的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直接确定。

  对债务“怎么管”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下一步将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同时健全审批机制,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省里根据各市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进行约谈;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债务“怎么还”则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首先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新旧债务管理机制“怎么转”,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后,原有存量债务、在建项目、融资平台怎么来处理和过渡?《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甄别。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但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政府债务后,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予以保障,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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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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