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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多名代表建议上调至8岁

2017-03-10 15:4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兆辉

  大众网北京3月10日讯(特派记者 李兆辉)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会程过半,民法总则草案在人大山东代表团引发热烈讨论。其中,关于从什么年龄开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成为代表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多位代表提出,民法总则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原来的10周岁调到6周岁,跨度太大,让一个还在幼儿园的儿童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切实际,有代表建议这个年龄可上调至8岁。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在全体会上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在全体会上发言。

  据了解,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问题,规定,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认为,调低年龄下限主要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下,儿童的心智成熟较早,目的是更好的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规定直接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调到6周岁,感觉跨度太大。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翟鲁宁的观点与杨伟程一致,她提出,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提高,但是从10岁直接降到6岁,感觉跨度太大。因为对小学低年级,甚至还在上幼儿园的未成年人来讲,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果,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情况来讲,还需要慎重,并且还要考虑到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特别是不同教育条件下未成年人认知和辩识能力的差异,确保法律具有普遍适应性。

  杨伟程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不宜过低,因为考虑到我们国家总体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城区儿童和偏远山区儿童所面对的外部环境和所受教育程度不一致,偏远山区儿童心智成熟程度和城镇儿童仍存在较大差距。他建议,将这个年龄调高至8周岁,因为8岁的孩子在小学学过了加减乘除和识字,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具备了一定脱离父母生活的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颖在全体会上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在全体会上发言。

  对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到8周岁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颖,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也表示赞同,她们也向大会提出了与此相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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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