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新时代依法反腐事业新征程

2018-02-24 10:46:00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院长、教授 叶青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大会,标志着经中央批准成立于1995年的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在经过23年的运行历程后,完成了它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它在反腐上所创制的工作机制与成功经验必将为国家反腐立法所肯定,它在党和国家反腐事业上所作出的历史功绩将永载史册,它的落幕也将开启新时代我国依法反腐事业的新征程。
  
  法治社会,任何政党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现有的监察体系存在体制机制不畅的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当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督盲区”;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审计部门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利,也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制约。三是监察机关反腐的法律人才缺乏。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来自非法学专业,调查办案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标准掌握、定案证据的取证与审查判断上,往往局限于行政执法执纪要求与思维,为防止出现行政监察机关取证导致侦查错失良机,继而造成执纪证据无法用于司法定案,影响打击犯罪,行政监察机关常常向检察机关借人来办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一般都毕业于政法高校的侦查专业和法学专业,长于释法和适法,而实践中,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查处贪污违法犯罪行为,最需要的人才是既精通法律,又精通审计、会计专业的人才,且具有这方面长期实务操作的经验,这样的人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又比较多。转隶无疑有利于由过去的办案人员“互借”变为“互补”,达到“1+1大于2”的人力资源效果。
  
  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人员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国家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的专责机关。从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情况看,监察机关在查处涉嫌职务犯罪时所行使的调查权是不同于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试点省市的反贪污贿赂机构转隶监察委员会后,在整合反腐败资源的背景下,改革后的监察委员会将拥有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例如搜查、扣押、查封、冻结、鉴定、勘验检查等,大大丰富了监察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措施将由试点实践上升为监察法的立法规定,并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使得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查处可以完全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进行,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同时,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可以很好地实现对反腐败工作强化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要求有机统一。反腐败侦查机构隶属监察委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一方面,有利于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反腐立案侦查克服阻力,防止一些地方以党代法和以权压法的情况出现。
  
  当然,整建制转隶还可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将继续扮演指控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重要角色,担当好新时代公益诉讼的国家公诉人新角色,这对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方向和履行好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责主业是十分有利的,也必将为新时代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继续贡献检察力量。

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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