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眼回眸四十年 -26】法 盲 (1988)

1988年8月27日,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抢劫盗窃团伙主犯王长宝死刑后,面对法官,他面色苍白,愕然地说:“我又没杀人,怎么能判死刑? ”

  

  1988年8月27日,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抢劫盗窃团伙主犯王长宝死刑后,面对法官,他面色苍白,愕然地说:“我又没杀人,怎么能判死刑?  ” 

  大众日报报记者  钱捍  摄

  

  刊于《法制日报》1988年9月19日

  

  刊于《大众日报》1988年9月4日

  钱眼档案

  法   盲[fǎ  máng]

  法盲,取义同文盲,是缺乏法律知识或没有法律意识的成年人。

  法盲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责任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人。有些法盲还自以为是,干涉相关的法律工作和正常的法律活动,干扰法律工作人员和教育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由“文盲”一词演化而来,没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作为社会关系参加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了解。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责任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人。有些法盲还自以为是,干涉相关的法律工作和正常的法律活动,干扰法律工作人员和教育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造成法盲的原因有多种,如缺乏必要的教育,法律社会化的正常进程受阻,出于对法律的轻视、仇视或受到他人的影响而拒绝学习法律知识、破坏相关法律活动等。

  法盲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活动,是扫除法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