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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不是“营救”出来的

2004-04-01 05:50:09 

■法眼观察

  《成都商报》3月25日报道,曾出版《我为刘晓庆辩护》一书的武汉作家周元镐向记者透露,经过刘晓庆本人同意,他正在创作关于刘晓庆的两本“猛料”图书:一本是《营救晓庆》,将首次披露姜文等人“营救”刘晓庆出狱的内幕;另一本书是《刘晓庆狱中日记》,由刘晓庆本人口述披露她的狱中生活。周元镐说:“姜文真的是一条好汉子,刘晓庆能出狱,前期他做了不少事,后期主要靠他帮忙。当然营救晓庆的人不止是姜文一人。”
  刘晓庆至今未被公诉上法庭,所以不可能被判刑,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在“狱中”写日记。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中服刑的都是已经法院判决的罪犯。对于像刘晓庆这样的未被公诉者,其关押地点是看守所。事实上刘晓庆被关押的地方就是北京市看守所,而非像人们所传说的是在秦城监狱。
  另外,所谓“营救”一般是指落入坏人之手后,好人想办法去救助。而刘晓庆被拘留乃至逮捕是司法机关针对违法犯罪嫌疑进行的一种刑事侦查行为,至今也没有结论说司法机关的此行为是非法或者是错误的,而刘晓庆本人至今也还处于被监视居住阶段,更未见其有提出国家赔偿的说法。针对司法机关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采取的行动使用“营救”一词是极其不恰当的,说轻点是用词不当,说重点是对法律的藐视。
  至于刘晓庆走出看守所,那也是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证据等方面考虑依法作出的裁决,而绝不可能是某某人“营救”的结果。如果刘晓庆不符合被公诉乃至判刑的条件,没有任何人的“营救”一样会出看守所,而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她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再大的“腕儿”肯定也无能为力。认为刘晓庆出看守所是他人“营救”和“帮忙”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名大于法”、“权大于法”观念,是“人治”意识作祟。
  前一段时期,当中戏表演系主任黄定宇被公安人员带走及随后被宣布逮捕,也传出消息说这是某个“影响力更大、根基更深”的明星帮助张国立的结果。但黄定宇后来却被放了出来,并没有被立即起诉到法院,这无疑是宣告了该案是由名人在左右说法的破产。
  这样一些法制方面的低级错误本来并非不可避免,而这样本可避免的错误的发生除了一些人故意炒作之外,很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与案件当事人是名人有关。人们常说“一叶障目”,其实对于名人无原则的崇拜也会使人忘记一些最起码的常识,混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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