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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不容亵渎!山东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宣判

  大众网记者 孙毅

  近年来,通过网络等途径肆意诋毁烈士,恶意曲解英雄事迹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5月2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网民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26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侮辱烈士,网民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网民徐某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

  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其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教育引导全社会认真学习英雄事迹,坚决捍卫英雄形象,用英雄的伟大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奋勇前进。”

  庭审中,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并当庭宣读了道歉声明,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经合议庭合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被告徐某表示不上诉。

  宣读判决结果后,审判长也送给徐某一段寄语:“因为网上的不当言论,被告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希望你能吸取教训,深刻反省改正,在今后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弘扬烈士精神,努力做一个在全社会传递正能量的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被列入《英烈保护法》

  徐某的行为并不是个例。近年来,极少数人利用网络,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严重损害了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5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一名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银川警方迅速开展工作,仅用3个小时就将住在金凤区的蒋某传唤到案,他对于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5月12日、14日网民王某和曾某先后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对在灭火救援中牺牲的烈士谢勇进行污蔑,分别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的事迹和精神,其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法律形式全面构筑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体系,既是向侮辱损害英雄烈士的行为亮剑,也是对我们这个社会精神价值的厚植和守护。

  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保护法》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责方面,《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以烟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例,烟台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席

  法律为烈士筑起“防火墙”

  对于烟台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这起公益诉讼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曙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为检察机关提起保护英烈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被动维权现象的出现,破解了司法保护面临的难题,使英烈权益的保护不会缺位。徐某侮辱张鑫的案件中,在张鑫的家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法律的有效完善,补齐了英烈权益依法保护诉讼主体过于单一的短板。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侵害英烈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利益损害但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起诉,二是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需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中提出针对性的特定请求才能挽回。此种情形下,即使英烈的近亲属提起了诉讼,检察机关也应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并行不悖。

  “检察机关就侵犯英烈名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达到起诉一件、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助于震慑侵权者,使其深刻反思过错,主动承担责任。同时,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给社会公众上一堂法治教育课,在更大范围形成尊崇英烈的浓郁氛围,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调动公众参与英烈权益的依法保护,需要在法律上拓宽诉讼主体的范畴,检察机关依法就侵犯英烈名誉权提起公益诉讼,恰恰满足了这个需求。”杨曙光说。

  除了检察机关,相关政法部门也加强了对英烈权益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规范不良传播行为。

  对此,杨曙光认为,英烈保护需要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发力。将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监管行动中,通过履职尽责提高法律执行力,强化法律权威,让亵渎英烈的行为及时受到法律制裁,让崇尚英烈成为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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