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微”“小”斩“黑手”

2018-04-25 17:03:00来源:大众网作者:
丁洪娟
  近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5起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一时引发热议。严查群众身边“微腐败”、严惩“小官巨贪”,坚决斩断伸向民生资金的“黑手”,固然令人欢欣鼓舞,但一些深层次问题仍需冷静思考:为什么“微腐败”“小官巨贪”在农村基层广泛存在?已经斩断旧的“黑手”,是否还会有新的“黑手”伸出来?

  “微腐败”“小官巨贪”在农村基层广泛存在,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管,这也是基层治理长期存在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上的“真空”、制度上的“漏洞”、监管上的“盲区”,为村干部的肆意妄为留下了空间。过去的一段时间,不是党员的村干部监督管理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违反了该法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对于他们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委难管;村委会成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不是由上级任命,又不是党员,非党政干部,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难查;村干部未“从事公务”,检察难究。还有一点就是村委会权力缺乏监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民会议监督管理村干部的权力,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是,事实上,现行农村大多年轻劳力都外出务工,剩下的都是孤寡老人、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他们“渴望”得到政策帮扶和救助,有“求”于村干部,而村干部权力集中,掌握着村民的“渴望”,村民会有不同意见吗?!因为与自身利益攸关,大多数村民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村干部们深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的规定,选择以公权“笼络”大部分的人心,得罪的仅仅是“少数人”。而这“少数人”却是我们党和国家、政府最关心的人,村民会议对村干部的监督只是形式,“村民自治”蜕变为“村委会干部自治”,个别村干部的“黑手”伸向扶贫领域的专项资金,扼杀了那些弱势村民的“希望”,抹黑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是最让我们痛心的。现在,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村干部被正式列入监督范围,这一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真的是大快人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契机,着眼“固本培元”,加强对村干部群体的日常监督管理,高高举起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反腐“利剑”,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微腐败”“小官巨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惩,有贪必肃,除恶务尽,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取信于民,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不力,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村干部的“气焰”。县乡党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有的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消极应付、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对个别反映“听而不闻”,以“还指望他们干好工作”为借口敷衍;有的不想打、不愿打、不敢打,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履责不够、把关不严。村“两委”班子成员,对那些有违纪违法苗头或者正在违纪违法的村干部,有的不敢“公开反对”,有的“碍于面子”不能反对,有的默许和纵容,更有的选择同流合污、沆瀣一气。

  彻底解决“微腐败”“小官巨贪”问题,关键还在于压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倒逼基层党组织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扛起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把农村党员入口关,严把村“两委”班子换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从根源上铲除腐败生存的土壤,还基层群众幸福安宁的美好生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精准发力、精准监督,多管齐下、持续用力,把严查群众身边“微腐败”、严惩“小官巨贪”作为工作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加大查办督办、问责追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斩断伸向民生资金的“黑手”,形成有力震慑,努力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群众满意的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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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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